(2016)湘01刑更46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石燕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石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刑更4694号罪犯石燕,女,1967年3月22日出生于湖南省花垣县,汉族。现在湖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2014)花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燕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2014)州刑一终字第1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8月15日起至2017年5月29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6年10月2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该犯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石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培训,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已缴纳三万元,现有积分57.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石燕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燕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11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龙 显 雄审 判 员 旷 学 瑛代理审判员 廖 雯 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