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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225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天津华夏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刘晓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华夏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刘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250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华夏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泰丰工贸大厦B座,主要经营地天津市和平区鞍道129号,组织机构代码238809627。法定代表人:刘文浩,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晓东,男,195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华夏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晓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津0116执225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国欣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喜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