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02民初27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刘帅青与被告刘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帅青,刘泉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02民初2703号原告:刘帅青。被告:刘泉。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英武,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代理。原告刘帅青与被告刘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帅青、被告刘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英武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刘帅青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泉的起诉。本院认为,刘帅青的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刘帅青撤回对刘泉的起诉。本案诉讼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刘帅青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徐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朱梦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