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81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段青现、段杰艳等与李兵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青现,段杰艳,李兵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81民初188号原告:段青现,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福,法制报道法律维权中心工作者。原告:段杰艳,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福,法制报道法律维权中心工作者。被告:李兵顺,男。原告段青现、段杰艳诉被告李兵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段青现、段杰艳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诉讼,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力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青现、段杰艳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宋晓红人民陪审员 赵庆丰人民陪审员 郝海周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郭钇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