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4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郭先英、徐家芳与徐家洪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先英,徐家芳,徐家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4执119号申请执行人郭先英。申请执行人徐家芳。两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黄亮,宜昌市夷陵区民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执行人徐家洪。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先英、徐家芳与被执行人徐家洪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徐家洪未自动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5民终18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家洪的银行存款184970元;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徐家洪的收入184970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徐家洪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红军审 判 员 王兴林��判员李志广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代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