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602执13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李国花与严鹏、朱兴义、甘肃伟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花,严鹏,朱兴义,甘肃伟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02执1399号申请执行人:李国花。被执行人:严鹏。被执行人:朱兴义。被执行人:甘肃伟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吉银,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国花与被执行人严鹏、朱兴义、甘肃伟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甘0602民初15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严鹏支付申请人李国花劳务工资2300元,被执行人朱兴义、甘肃伟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6月15日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凉州区人民法院(2016)甘0602民初15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玉迪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