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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民初50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李某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5083号原告:李某。法定代理人:李绍海,男,汉族,1976年9月20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系原告之父)委托代理人:张高伟,河北鼎佳律师事务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西路**号。负责人:刘起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广森,男,196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公司职员,住。原告李某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胡德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康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