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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323民督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刘正旺、浙江省义乌市中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芦溪分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芦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正旺,浙江省义乌市中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芦溪分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赣0323民督27号申请人:刘正旺,男,1989年7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芦溪县人,住芦溪县。被申请人:浙江省义乌市中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芦溪分公司,住所地芦溪县凌云南路。法定代表人:郑朝勇。申请人刘正旺于2016年10月19日向芦溪县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刘正旺称,2010年5月12日,我与被申请人签订中北·财富广场住宅订购单,约定我交纳20000元订金,享有中北·财富广场十一幢203号房屋的一号选房权,房屋售价确定后,如果我无法接受,可全额无息退还订金。6年期间,被申请人未通知我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北·财富广场十一幢203号房屋实际也不存在,订购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订金也未予以退还。我多次找被申请人要求将订金退还,被申请人一直未予归还。要求被申请人浙江省义乌市中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芦溪分公司给付申请人刘正旺房屋订金2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浙江省义乌市中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芦溪分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刘正旺房屋订金20000元。申请费100元,由被申请人浙江省义乌市中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芦溪分公司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玉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刘 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