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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2民初16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杜洪梅与杜永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洪梅,杜永辉,蒋亚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022民初1658号原告:杜洪梅,女,197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峰,固安县温泉园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永辉,男,198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固安县,.第三人:蒋亚娟,女,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固安县,。原告杜洪梅与被告杜永辉及第三人蒋亚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永辉及第三人蒋亚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杜洪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将原告的11万元土地转包费交付给原告。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告胞姐,二人与父母等人在村中每人有承包地1亩。原告的承包地现由被告转包他人,得款11万元。原告向被告索要上述款项,被告拒绝给付。现原告得知被告将该款存在了第三人名下。杜永辉未作答辩。第三人未作陈述。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杜洪梅与被告杜永辉系姐弟关系,被告杜永辉与第三人蒋亚娟系夫妻关系。原告出嫁前在固安县××柳泉村分有承包地1亩。原告出嫁后,在广阳区大古营村没有分配土地。原告在柳泉村××土地一直由被告经营。目前该承包地已由被告转包他人,得款11万元。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将该11万元交付原告。以上事实有原告方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固安县××柳泉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廊坊市广阳区白家务乡大古营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及家人在村集体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土地,系共有关系,原告享有相应的份额。被告将土地转包所得的收益,属于原告的部分应归原告所有。被告将该款占为己有,没有法律依据,应予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永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110000元土地流转费给付原告杜洪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杜永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永贤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学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