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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3执12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陆少如、付树凤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陆少如,付树凤,秦细明,胡俊华,吁虹,熊俊,宣玉梅,戴永辉,文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3执12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广场南路399号。负责人:冯翔,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陆少如,女,1977年11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付树凤,女,1980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广西灵川县。被执行人:秦细明,男,1962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广西灵川县。被执行人:胡俊华,男,1973年2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吁虹,女,1975年5月1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熊俊,男,1972年9月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宣玉梅,女,1972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戴永辉,男,1977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执行人:文丽萍,女,1974年6月29日生,汉族,住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西桃民初字第99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陆少如、付树凤、秦细明、胡俊华、吁虹、熊俊、宣玉梅、戴永辉、文丽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陆少如、付树凤、秦细明、胡俊华、吁虹、熊俊、宣玉梅、戴永辉、文丽萍银行存款214983.04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章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