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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6执4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与李育兵、于春元、杨艮香、马崇金、江代署、陈加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李育兵,于春元,杨艮香,马崇金,江代署,陈加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6执4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楚江镇老西门居委会楚江路05023号楚江商务楼1-4号门面。法定代表人:欧剑飞,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祖湘,该支行法律顾问。被执行人:李育兵,男,1968年3月23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被执行人:于春元,女,1980年9月29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被执行人:杨艮香,女,196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被执行人:马崇金,男,196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被执行人:江代署,男,195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被执行人:陈加蓉,女,1960年2月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与李育兵、于春元、杨艮香、马崇金、江代署、陈加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田恢雄审 判 员  曾繁星代理审判员  郭 蕾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