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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2执5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黄成会、黄天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成会,黄天茂,方利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2执589号申请执行人黄成会,男,1951年10月10日出生,壮族,南宁市武鸣区。被执行人黄天茂,男,1971年7月20日出生,壮族,南宁市武鸣区。被执行人方利萍,女,1972年2月11日出生,壮族,南宁市武鸣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122民初9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1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黄天茂、方利萍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人黄成会支付履行款198400元及利息、诉讼费3400元,并承担执行费292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黄天茂、方利萍的标营旧飞机场国有土地回收项目青苗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明才审判员  邹广北审判员  梁伟峰二〇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艳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