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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02执17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衣明义与唐兆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衣明义,唐兆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02执1700号申请执行人衣明义,男,196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现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唐兆玉,男,1958年2月20日出生,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现住贺州市八步区。申请执行人衣明义与被执行人唐兆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唐兆玉的财产进行了“四查”,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唐兆玉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衣明义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唐兆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衣明义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先强审判员  余伟波审判员  白素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曾庆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