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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3民初39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张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3民初3909号原告:张某,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告:于某,女,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原告张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丛 媛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郭晓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