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3民初39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张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3民初3909号原告:张某,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告:于某,女,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原告张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丛 媛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郭晓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