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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3执4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张华建罚金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华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93执445号被执行人张华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张华建罚金刑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吉0193刑初75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永冰代理审判员  原 源代理审判员  许 竟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董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