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3执4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张华建罚金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华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93执445号被执行人张华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张华建罚金刑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吉0193刑初75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永冰代理审判员 原 源代理审判员 许 竟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董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