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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江民执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江山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服务中心、谢华林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山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服务中心,谢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衢江民执字第441号申请执行人江山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服务中心被执行人谢华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江民初字第6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谢华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谢华林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谢华林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谢华林(证件号码:)在浙江泰隆银行的33×××85的存款人民币194823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新涛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建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