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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1民120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龙泉与重庆巴月庄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龙泉,重庆巴月庄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1204号之三原告:龙泉,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潼南县。委托代理人:陈健康,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巴月庄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348545-1),住所地重庆市双桥经开区星湖路三号。法定代表人:蒋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原告龙泉与被告重庆巴月庄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龙泉未按时缴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交、缓缴或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10160元,减半收取为5080元,由原告龙泉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恺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