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28执3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某有限公司申请郝某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平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有限公司,郝某,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28执393号申请人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郝某。被执行人武某某有限公司与郝某、武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平遥县人民法院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忠义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东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