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2民初36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叶鹭滨与陈诗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鹭滨,陈诗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2民初3689号原告:叶鹭滨,男,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艳丽,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诗凡,男,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芮,福建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叶鹭滨与被告陈诗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叶鹭滨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鹭滨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诗凡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鹭滨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6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7800元,由原告叶鹭滨负担。审 判 长 王月萍审 判 员 胡道光人民陪审员 陈剑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吴晓韩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