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2执13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龙松琴、许华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松琴,许华娣,魏国强,罗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2执1369号申请执行人龙松琴,女,195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许华娣,女,196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魏国强,男,195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罗瑾,女,196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龙松琴与许华娣、魏国强、罗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作出(2016)浙0122民初21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许华娣、魏国强、罗瑾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龙松琴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50万元及加倍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4400元、执行费7400元。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许华娣、魏国强、罗瑾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出入境等信息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许华娣在本院涉及被执行案件10件,申请标的达267万元;被执行人魏国强在本院涉及被执行案件9件,申请标的达446万元;被执行人罗瑾在本院涉及被执行案件8件,申请标的达442.5万元;本院(2016)浙0122民初594号案已查封被执行人罗瑾名下位于桐庐县桐君街道开元街69幢404室房产(房产证号为桐房权证城改字第126**号)和位于桐庐县桐君街道梅苑人家7幢202室房产(房产证号为桐房权证城转字第××号);被执行人魏国强和许华娣的工资账户已被我院查封;被执行人魏国强名下位于桐庐县桐君街道广场路22幢107室房产已被本院查封(45.57平方米小面积)以上房产均有抵押难以处置,且二被执行人的债务明显大于其房产的价值,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罗瑾去向及许华娣、魏国强、罗瑾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三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在村、社区公告栏曝光,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和公安布控查找被执行人罗瑾下落。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许华娣、魏国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约定二被执行人每月支付2000元,直至付清为止。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龙松琴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许华娣、魏国强、罗瑾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22执136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果被执行人魏国强和许华娣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龙松琴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龙松琴如发现被执行人许华娣、魏国强、罗瑾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郑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