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265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天津利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宝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利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宝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6民初26567号原告:天津利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柳江里底商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83265050N。法定代表人:刘建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秀,天津利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王宝群,男,1964年3月7日出生,汉族,天津港第五港埠有限公司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天津利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群物业公司)与被告王宝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秀、被告王宝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的物业费3937.41元,其中物业费1667.16元、机电费1190.83元、滞纳金1079.42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住房面积125.35平方米,原告于2015年1月与被告所住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被告接受原告提供的各项服务,原告向被告多次催交欠费,被告以种种借口拒不缴纳,请求法院依法判定被告支付原告的物业费以及滞纳费,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王宝群辩称,原告没有执行三级物业服务标准,违反了《物业条例》相关规定。1、把小区花廊改成办公室和卫生间。2、由于利群物业公司带头在小区私搭乱盖,现在很多业主也私搭乱盖,物业公司不闻不问,放纵自流,小区环境破坏严重。3、物业公司私自将小区专用活动健身场地和小区消防通道改为停车场。消防器材干粉灭火器全部失效。4、小区电梯经常性不能保障正常运行。2号楼电梯半年不能使用。5、由于物业公司工作失误,去年七月小区612层停止供水,三天三夜,200多户受灾,小区业主怒气十足,民愤极大。6、小区门卫保安人员缺位,不尽职责。自从利群物业进驻,小区管理混乱,小广告张贴、书写泛滥,把原来整洁干净小区糟蹋了。现在小区跟外面没有物业公司的小区没有任何区别。7、利群公司进小区以前,小区楼大门的门禁基本完好,个别有问题的,完全可以修复。但利群公司自作主张,把原来门禁拆除,重设密码,使原卡无法使用,强行业主重新买卡,25元一个。目前小区门禁大部分又不能使用,业主们一致反对,影响极坏。十个月没有门禁,发广告的随便进出。8、小区车位费2年50余万元由利群物业收取,没有定期向业主公布账目,违反物业条例第51条。9、物业公司想动用小区大修基金。物业公司人员就冒充小区业主签字,引起很多业主不满,物业经理为了提取大修基金,需要业委会公章,竟然闯入业委会孟副主任家抢公章。此事已报警,派出所有备案。10、利群物业公司对小区绿化工作不作为竟变本加厉把3号楼前花坛里的冬青树全部挖走,这是典型的破坏小区绿化工作。11、自利群物业公司进入小区后,收取物业费、车位费均无增值税发票,而用假收据代替。被告2016年7月交的中水费至今未开任何票据,这是否在偷税。这样的物业让被告感到很恐慌。12、小区原来消防设施是完好的,自利群物业进入小区以来,由于该公司对安全工作不重视,将消防通道改为车位,收取车位费,消防设施乱堆乱放,造成消防设备损毁丢失,致使小区消防工作存在严重安全隐患。13、小区电梯不按期报请安检机构检测,使小区业主每天乘电梯提心吊胆。被告只是缓交物业费,小区消防器材不达标。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系具有从事物业管理活动资质的企业,其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幸福家园小区业主大会签订的《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故该物业合同对原、被告均具有约束力。原告虽在庭审中提供清扫庭院巡查记录表、秩序维护员记录表、楼内清扫巡查记录表等证据,但上述证据不足以证实原告完全依约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义务,结合被告提交的相关证据,原告主张被告缴纳物业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全部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滞纳金部分,因原告未完全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义务,故对于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本院将根据原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品质,酌情确定被告应交纳的物业服务费的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宝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利群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2857.98元的85%,即2429.28元。二、驳回原告天津利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史长江二○二○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贾宏伟附:法条释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