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2执11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蒋文泽与曹桂军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文泽,曹桂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2执11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蒋文泽,男,汉族,住柳州市。被执行人:曹桂军,男,汉族,住柳州市。本院在执行蒋文泽与曹桂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2015)城中民一初字第28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在审理该案中以(2015)城中民一初字第2873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曹桂军在农行柳北支行的存款81900元。为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曹桂军在农行柳北支行20×××90账户存款的冻结;二、扣划被执行人曹桂军的银行存款84392.50元至本院账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 坤审判员 陈道远审判员 招幸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雷 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