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24民申6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XX雄、黄仁平、曹善元与朱清兰、黄锦乐合伙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XX雄,黄仁平,曹善元,朱清兰,黄锦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24民申6号再审申请人(案外人)XX雄。再审申请人(案外人)黄仁平。再审申请人(案外人)曹善元。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朱清兰。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黄锦乐。再审申请人XX雄、黄仁平、曹善元因被申请人朱清兰、黄锦乐合伙纠纷一案,不服通山县人民法院(2016)鄂1224民初45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XX雄、黄仁平、曹善元于2016年10月31日以“因案件需要重新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为由,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XX雄、黄仁平、曹善元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XX雄、黄仁平、曹善元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周劲松审判员 刘亚军审判员 陈竹权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廖清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