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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8民初16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段全虎与金道电缆有限公司、武艺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全虎,金道电缆有限公司,武艺高,张立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528民初1696号原告:段全虎。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慧,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道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贾家口镇小河庄村。法定代表人:武书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武艺高。被告:张立爽。原告段全虎与被告金道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道公司)、武艺高、张立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6月30日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段全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道公司、武艺高、张立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后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段全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道公司、武艺高、张立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段全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三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999?340元,支付截至2016年4月30日的利息55?963元,共计1?055?303元。诉讼过程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按月利率2%支付还清全部本息之前的利息。庭审中,原告主张本金按999?337元计算,截至2016年4月30日的利息为55?962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18日,三被告从原告处借款2?000?000元用于购铜,约定月息2%,还款日期为2015年4月17日。到期后,被告累计还款1?300?000元,剩余本金999?337元及相应利息55?962元,被告一直未付。被告武艺高、张立爽系夫妻关系。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金道公司、武艺高、张立爽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原告身份证、借据、被告金道公司的企业信息公示信息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武艺高、张立爽的身份证复印件、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回单、中国农业银行网银转账记录等证据,三被告未予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18日,河北金道电缆有限公司、武艺高、张立爽向原告段全虎借款2?000?000元,约定月利率2%,借款期限30日,自2015年3月18日起至2015年4月17日止,所借款项转账至借款人提供的武艺高中国建设银行XXXX账户。同日,原告向该账户转账2?000?000元。后被告分批返还原告借款本息共计1?300?000元。截至2016年4月30日,被告尚欠借款本金999?337元及利息55?962元,共计1?055?299元。另查明,河北金道电缆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7日变更名称为金道电缆有限公司。本院认为,被告金道公司、武艺高、张立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三被告向原告段全虎借款2?000?000元,后未按约返还借款及支付利息,截至2016年4月30日,尚欠借款本金999?337元及利息55?962元,现原告要求三被告按约定返还上述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借贷双方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借款人应按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原、被告约定借期内月利率为2%,但未约定逾期利率,现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道电缆有限公司、武艺高、张立爽共同返还原告段全虎借款本金999?337元及截至2016年4月30日的利息55?962元,共计1?055?299元,并自2016年5月1日起,以未付借款本金为本金,按年利率24%共同向原告段全虎支付逾期利息,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98元及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金道电缆有限公司、武艺高、张立爽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向东审 判 员  李建勋人民陪审员  杨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紫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