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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96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9)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温岭市金色时代夜总会合伙协议纠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温岭市金色时代夜总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9607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雯婕,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岭市金色时代夜总会(普通合伙),经营地址:浙江省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中路710号三楼。经营者:林翔。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温岭市金色时代夜总会(普通合伙)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雯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温岭市金色时代夜总会(普通合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播放、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爱情》、《阴天》、《北极光》、《没时间》、《真的吗》、《电台情歌》、《忽然之间》、《双城故事》、《爱情真伟大》、《坚强的理由》、《盛夏的果实》、《想一个男生》、《寂寞的恋人啊》十三首歌曲,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2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起诉费用。事实和理由:《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收录了协会会员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滚石公司)享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根据原告与该协会会员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同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以及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也未向原告支付使用费,以营利为目的,在其营业场所的点唱机中完整地收录了原告管理的上述部分作品供公众点播,原告通过公证人员对其中的十三首歌曲进行了证据保全。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证据一、正版光盘封面及光盘——《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一份,拟证明原告对涉案作品拥有相应权利。证据二、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及相应公证书一份,拟证明原告对涉案作品拥有相应权利。证据三、(2016)浙杭钱证内字第4145号公证书一份,拟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被告温岭市金色时代夜总会(普通合伙)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又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已自动放弃了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由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监制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收录了本案所涉的《爱情》、《阴天》、《北极光》、《没时间》、《真的吗》、《电台情歌》、《忽然之间》、《双城故事》、《爱情真伟大》、《坚强的理由》、《盛夏的果实》、《想一个男生》、《寂寞的恋人啊》等十三首音乐电视作品。该专辑的著作权人为滚石公司,在该专辑包装盒上标有“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监制”、“ISBN978-7-7999-2281-2”及“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归属于滚石公司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等字样。2012年3月6日,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滚石公司签订了一份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双方约定:滚石公司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前述二者仅限卡拉OK经营场所)、广播权信托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行使,上述权利包括滚石公司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且有权做此授权的权利;滚石公司不得自己行使或委托第三人代其行使在该合同有效期内约定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行使的权利,惟就广播权的部分,得不受本条款的限制;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对滚石公司的权利管理,指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使用情况向滚石公司分配使用费,上述管理活动,均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名义进行,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合同自2012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滚石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2016年1月22日,根据浙江天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的公证人员会同浙江天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来到位于浙江省温岭市松门镇金港路坦龙线附记的金色时代KTV“B999”包厢,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入该房间进行消费,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申请人代理人使用该房内的点歌设备点播了《爱情》、《阴天》、《北极光》、《没时间》、《真的吗》、《电台情歌》、《忽然之间》、《双城故事》、《爱情真伟大》、《坚强的理由》、《盛夏的果实》、《想一个男生》、《寂寞的恋人啊》等涉案歌曲,公证人员用摄像机对上述点播歌曲的播放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并对相关证据进行拍照。原告为此在该店消费880元,申请人代理人取得该店出具的发票一张,发票盖有“温岭市金色时代夜总会(普通合伙)”印章。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就上述公证内容出具了(2016)浙杭钱证内字第4145号公证书。经比对,公证点播的《爱情》、《阴天》、《北极光》、《没时间》、《真的吗》、《电台情歌》、《忽然之间》、《双城故事》、《爱情真伟大》、《坚强的理由》、《盛夏的果实》、《想一个男生》、《寂寞的恋人啊》十三首涉案歌曲的画面内容与《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专辑中的同名音乐电视作品画面相同。另查明,被告温岭市金色时代夜总会(普通合伙)成立于2009年8月24日,经营范围包括KTV包厢服务。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涉案专辑光盘以及外包装盒署名,表明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为滚石公司,滚石公司将上述作品的放映权等以专有的方式授权给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行使,故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主张权利,也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诉讼活动。被告温岭市金色时代夜总会(普通合伙)未经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KTV中向公众提供点播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服务,侵犯了原告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享有的放映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原告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院综合考虑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市场影响、知名度、被告的主观过错、经营规模、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和其他侵权情节,以及原告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6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温岭市金色时代夜总会(普通合伙)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管理的《爱情》、《阴天》、《北极光》、《没时间》、《真的吗》、《电台情歌》、《忽然之间》、《双城故事》、《爱情真伟大》、《坚强的理由》、《盛夏的果实》、《想一个男生》、《寂寞的恋人啊》十三首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立即从其曲库中删除上述侵权作品;二、被告温岭市金色时代夜总会(普通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65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21元,由被告温岭市金色时代夜总会(普通合伙)负担6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陈 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庄佳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