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民初87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8701丁邦平与张秋东、李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邦平,张秋东,李如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82民初8701号原告:丁邦平。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峰(特别授权)。被告:张秋东。被告:李如兰。原告丁邦平与被告张秋东、李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邦平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秋东、李如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邦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53000元并按照年利率24%承担从2016年3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28日,被告张秋东向原告借款53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被告至今未能给付。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张秋东、李如兰未应诉答辩也未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原告丁邦平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因被告张秋东、李如兰平未到庭,未产生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对本案证据和事实对本案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被告张秋东、李如兰系夫妻关二人于1998年3月2日领取结婚证。2016年2月28日,被告张秋东向原告借款53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交由原告收执,借条上载明“今借到丁邦平人民币伍万叁仟元整(¥53000元)张秋东2016年2月28日”。借条形成后,被告张秋东于2016年8月28日偿还了4000元给原告,并在借条下方注明“付2016年8月28日人民币肆千元整”。余款49000元被告至今未能偿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贷双方既未约定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被告张秋东向原告借款53000元,尚欠49000元未能偿还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为凭本院予以认定。关于利息,原告主张以本金49000元自2016年3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因借条中未明确约定借款利息也未约定逾期利息,因此,本院支持自起诉之日(2016年9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本金49000元的逾期利息。因该笔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故应当由被告张秋东、李如兰共同偿还。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张秋东、李如兰偿还借款本金及自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合法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秋东、李如兰共同偿还原告丁邦平借款本金49000元。二、被告张秋东、李如兰共同支付原告丁邦平自2016年9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本金49000元的借款利息。上述一、二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三、驳回原告丁邦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560元,由被告张秋东、李如兰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判决生效后由两被告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帐号:47×××82;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20元。审判员 徐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丁海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