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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李计孔犯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计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02刑初127号公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计孔,男,1945年3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亳州市谯城区,2003年9月3日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1年2月23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5年10月23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5日经亳州市谯城区人民��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11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谯检刑诉(2016)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计孔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孟欣、张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计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至今,被告人李计孔伙同唐学勤(另处)多次到亳州市谯城区芦庙集向路人散发传播“法轮功”书刊《明白》、《真相》、《世纪大审判》等十余次。经民警在其家中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尚未散发出去的“法轮功”书刊《明慧周刊》、《正见周���》107册,《世纪大审判》26册,《天赐洪福》等39册,另查获“法轮功”真相币24张,法轮大法书籍23册,传单22张,光盘17张等“法轮功”宣传品。后经安徽省新闻出版广电局鉴定,上述书籍(宣传册)、光盘、传单均属违禁出版物。公诉机关针对上述事实,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李计孔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计孔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解称其不构成犯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5年10月23日,被告人李计孔伙同唐学勤(另处)多次到亳州市谯城区芦庙集向路人散发传播“法轮功”书刊《明白》、《真相》、《世纪大审判》等十余次,经民警在其家中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尚未散发出去的“法轮功”书刊《明慧周刊》、《正见周刊》107册,《世纪大审判》26册,《天赐洪福》等39册,另查获“法轮功”真相币24张,法轮大法书籍23册,传单22张,光盘17张等“法轮功”宣传品。后经安徽省新闻出版广电局鉴定,上述书籍(宣传册)、光盘、传单均属违禁出版物。另查明,被告人李继孔(李计孔)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03年9月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1年2月23日被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1、辨认笔录、照片证明:证人张某、许某辨认出���告人李计孔、同伙人唐学勤。2、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清单、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依法从被告人李计孔住处检查出涉及“法轮功”内容的人民币24张、日历7个、书籍23本、明慧周刊、正见周刊107本、“洪吟”书3本、“世纪大审判”小册子26本、小册子39本、“转法轮”书1本、护身符10个、彩色报刊28张、宣传单22张、手写纸13本、录像资料4个、光碟17张、刑事控告书3份、画像2个。3、出版物鉴定书证明:涉案涉嫌“法轮功”内容出版物,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违禁出版物。4、归案经过证明:2015年10月23日10��许,公安机关将李计孔、唐学勤口头传唤至芦庙派出所。5、说明证明:本案被告人李计孔与本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李继孔系同一人。6、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函证明:2015年12月25日亳州市看守所以唐学勤身体状况不适宜羁押,建议办案单位给予变更强制措施。7、本院(2003)谯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李继孔(李计孔)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03年9月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1年2月23日被刑满释放。8、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李计孔的基本情况。9、证人许某证言证明:2015年3月份的一天、6月份的一天,芦庙街逢集其在街上卖青菜,李计孔、唐学勤说“法轮���”好,让其练“法轮功”。又用印有“法轮大法好”等内容面值5元的钱买其青菜。李计孔让唐学勤给其一本“明慧特刊-世纪大审判”、一个护身符,其随手就扔了。2015年6月份,其在街上卖青菜时,有好几次其三轮车上不知谁放的关于“法轮功”内容的小本,其都扔了。10、证人张某证言证明:2015年6、7月份的一天,其在芦庙街上见到李计孔、唐学勤他俩让其学“法轮功”,“法轮功”好。李计孔让唐学勤给其一本“明慧特刊-世纪大审判”,其扔了。11、同伙人唐学勤供述证明:2003年其因练“法轮功”被判刑七年,2009年出狱。2009年至2013年其一直断断续续坚持练“法轮功”。2014年以后其和丈夫李计孔在家天天练“法轮功”。公安机关从其家中检查出的“法轮功”书籍、报刊之类都是从别人从门缝塞进其家的,最近一次收到“法轮功”资料是2015年8、9月份。2010年其从一个叫“发”的人处,花三、四十元钱买的李洪志画像。2014年春节,其在家门口从一个50多岁的女的手里换200元印有“法轮大法好”的人民币,其花后还剩20元。李计孔换钱的情况,其不清楚。自2014年其单独或伙同李计孔一起在芦庙街逢集时散发“法轮功”宣传品10多次,每次10本左右,宣传“��轮功”,让别人练“法轮功”,有时把这些资料放在别人电瓶车篮子里。其知道国家不让练“法轮功”了。12、被告人李计孔供述证明:2003年2月份,其因练“法轮功”被判刑八年,2011年2月出狱。其出狱后,一直练“法轮功”。公安机关从其家中检查出印有“法轮大法好”的人民币140元,关于“法轮功”内容的书籍、报刊、画像、光碟、周刊、日历、收音机、刑事控告书等,都是别人每隔1个月或2、3个月从门缝丢其院里的,最近一次收到“法轮功”资料是2015年9月初。李洪志画像是从李兴邦那里拿的。2014年春节,其在芦庙街从一个20多岁的男的���里换400-500元印有“法轮大法好”的人民币,就是“真相币”,其花后还剩100多元。自2014年其和妻子唐学勤在芦庙街逢集时,向别人宣传“法轮功”,散发“法轮功”宣传品10多次,每次8-10个小册子,有《明白》、《真相》、《世纪大审判》等,还让别人练“法轮功”。2015年2月份,其和唐学勤还去虞城界沟集上散发“法轮功”小册子、《明白》一、二十本。其知道国家已取缔“法轮功”了。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计孔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计孔关于其不构成犯罪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被告人李计孔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计孔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3日起至2020年10月22日止)。二、违禁品予以没收。如��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颜承尧审 判 员  刘善金人民陪审员  洪娜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帆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8页第7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