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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1民初35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任美芳与梁喜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美芳,梁喜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内0621民初3539号原告任美芳,公民身份证号码,女,198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告梁喜平,公民身份证号码不详,男,41岁,汉族,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美芳诉被告梁喜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任美芳于2016年10月31日书面向我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梁喜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美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美芳撤回对被告梁喜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美芳负担。审判长潘昕审判员王敬渊人民陪审员白云生二0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乌都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