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1民初35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任美芳与梁喜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美芳,梁喜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内0621民初3539号原告任美芳,公民身份证号码,女,198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告梁喜平,公民身份证号码不详,男,41岁,汉族,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美芳诉被告梁喜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任美芳于2016年10月31日书面向我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梁喜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美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美芳撤回对被告梁喜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美芳负担。审判长潘昕审判员王敬渊人民陪审员白云生二0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乌都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