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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85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江西照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代春兰与朴永南、沈阳赛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照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代春兰,朴永南,沈阳赛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8583号原告(反诉被告):江西照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莲镇澄湖北大道1089号华林桃源丰景住宅区16栋一单元702室,组织机构代码:32769141-3。法定代表人:代春兰,系该单位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代春兰,女,196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朴永南,男,1973年7月24日出生,朝鲜族,住沈阳市浑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文权,系辽宁同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朴春荣,系辽宁同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沈阳赛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浑河站西街道满融村工业园,注册号:210102000134376。法定代表人:朴永南,系该单位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文权,系辽宁同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朴春荣,系辽宁同格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江西照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原告代春兰诉被告朴永南、被告(反诉原告)沈阳赛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江西照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原告代春兰于2016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沈阳赛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江西照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原告代春兰及被告(反诉原告)沈阳赛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江西照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原告代春兰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沈阳赛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江西照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原告代春兰承担,反诉费525元,由被告朴永南、被告(反诉原告)沈阳赛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程惠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