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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7执6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陕西烽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昆明电缆集团陕西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烽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昆明电缆集团陕西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7执65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烽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咸新区。法定代表人孙元,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昆明电缆集团陕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法定代表人马小娟,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烽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明电缆集团陕西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昆明电缆集团陕西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交来执行案款30120元,申请人陕西烽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已将该案款领走。故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533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张 亮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雪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