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03执字第20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杨木英与云南泽珲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木英,云南泽珲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03执字第2029号申请人:杨木英,女,1953年3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云南泽珲投资有限公司杨木英申请执行云南泽珲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6)云0103民初38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云南泽珲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杨木英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执行人云南泽珲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云南泽珲投资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木英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云南泽珲投资有限公司暂不具备可供执行条件,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的(2016)云0103执字第202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员 莫默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夏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