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33民初5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罗翻如与罗玉佳、新丰县地方公路管理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翻如,罗玉佳,新丰县地方公路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33民初561号原告罗翻如,男,196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人,住新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经常,广东格雷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玉佳,男,195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人,住新丰县。被告新丰县地方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新丰县丰城镇人民东路26号。法定代表人:潘朝阳。原告罗翻如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因身体受伤所造成的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经济失97744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两被告已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翻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翻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罗翻如负担。审判长 丘福源审判员 罗少卫审判员 陈小奎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罗小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