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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3执9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刘志闪与广州市荣祥五金锻冲压铸造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2016执1016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志喜,广州市荣祥五金锻冲压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3执956号申请执行人:朱志喜等71人,是广州市荣祥五金锻冲压铸造有限公司的员工(具体名单详见本院《被执行人广州市荣祥五金锻冲压铸造有限公司(第二批、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委托代理人:胡琼,系广东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市荣祥五金锻冲压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蒋天记。申请执行人与朱志喜等71人被执行人广州市荣祥五金锻冲压铸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系列案,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番劳人仲案字[2015]第5674-574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被执行人应向朱志喜等71人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244885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已经停止经营,且在本院有多宗案件作为被执行人,其名下财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冻结。现本院(2016)粤0113执3097号案正对被执行人的机器设备等财产进行评估、拍卖;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并在处理中,本系列案无可供执行的财物,需待另案处理的结果并参与分配,故本系列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3执956号至(2016)粤0113执102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凌灼煊审 判 员  黎炳林代理审判员  姜振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