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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1民初15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庆城县恒力石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庆城县恒力石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1民初1579号原告:贾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被告:庆城县恒力石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世强,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振洋,甘肃陇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庆城县恒力石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贾某某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贾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贾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晓强人民陪审员  刘鸿儒人民陪审员  白玉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杜欣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