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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49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芦玉娣与袁亦南、史小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玉娣,袁亦南,史小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4981号申请执行人:芦玉娣,女,196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慈溪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袁亦南,男,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被执行人:史小青,女,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1411号芦玉娣与袁亦南、史小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袁亦南、史小青尚欠申请执行人芦玉娣350000元及相应利息,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6550元,执行费515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治军审 判 员  莫建江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徐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