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3民初24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原告楚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某某,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2477号之二原告:楚某某,男。被告:张某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孝军,陕西秀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原告楚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2016)陕0523民初247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张某某的工资卡,期限为一年。原告楚某某于2016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楚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某某工资卡的冻结。案件申请费1500元,由原告楚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田 妍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