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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民初102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郑坤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郑坤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初10245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1号。负责人韩光聚,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建庄,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雪丽,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郑坤秀,女,汉族,1972年10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被告郑坤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晓菲审 判 员  赵宜勇代理审判员  何 展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喜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