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81民初56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谭喜涛与赵学艺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喜涛,赵学艺
案由
占有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5633号原告:谭喜涛,男,198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告:赵学艺,男,196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谭喜涛诉被告赵学艺占有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因原告谭喜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经本院催交,原告谭喜涛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谭喜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尹雷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