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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81民初56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谭喜涛与赵学艺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喜涛,赵学艺

案由

占有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5633号原告:谭喜涛,男,198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告:赵学艺,男,196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谭喜涛诉被告赵学艺占有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因原告谭喜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经本院催交,原告谭喜涛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谭喜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尹雷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