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刑更7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强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727号罪犯李强,男,1973年2月2日出生,四川省江油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0日以(2004)绵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强犯抢劫罪、脱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元。该犯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2日以(2005)川刑终字第1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18日以(2008)川刑执字第195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2008年2月18日起至2027年2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于2010年1月27日以(2010)德刑执字第6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11年8月15日以(2011)德刑执字第61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九个月;于2013年1月9日以(2013)德刑执字第8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个月;于2015年3月19日以(2015)德刑执字第15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6年9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李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强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二0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 刚审 判 员 朱保华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龚 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