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3执7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郭大明等与孙长福等其他案由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大明,郭再朋,孙长福,李守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3执716号申请执行人郭大明,住榆树市。申请执行人郭再朋,住榆树市。被执行人孙长福。被执行人李守红。郭大明、郭再朋与孙长福、李守红健康权纠纷一案,德惠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20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主动提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并确认,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天志代理审判员 王国峰代理审判员 陈迎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董训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