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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81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贾建永申请执行温晋霞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建永,温晋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81执262号申请人贾建永,男,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原平市轩岗镇铜锣湾人,轩煤公司职工。现住原平市吉祥花园。被执行人温晋霞,女,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原平市东社镇城头村人,农民,住原平市太文区钢厂宿舍。申请人贾建永申请执行温晋霞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的(2014)原民初字第8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原告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温晋霞暂无履行能力,经合议庭合议此案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平市人民法院的(2014)原民初字第811号民事判决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付怀礼执行员  李俊廷执行员  岳满廷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晓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