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1执16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罗希岩、孙维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希岩,孙维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1执1698号申请执行人:罗希岩,男,1983年12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孙维轩,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希岩与被执行人孙维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初字第7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向勤代理审判员 洪 昊代理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程 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