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执38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3828张学武与彭世森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武,彭世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3828号申请人执行人张学武,男,1961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被执行人彭世森,男,198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学武与被执行人彭世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的(2016)苏0591民初42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彭世森银行存款人民币24976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江福禄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俞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