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981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奥伦胶带分公司申请执行原平市千峰起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奥伦胶带分公司,原平市千峰起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原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81执261号申请执行人: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奥伦胶带分公司。住所地: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东路**号。负责人:高宪明,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原平市千峰起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原平市前进西街。法定代表人:祝国庆,男,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奥伦胶带分公司申请执行原平市千峰起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4)原商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原平市千峰起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暂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付怀礼审判员  李俊廷审判员  岳满廷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晓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