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23执6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朱纯康与四川鼎际建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纯康,四川鼎际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23执681号申请执行人:朱纯康,男,194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资阳市。被执行人:四川鼎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何飞,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朱纯康与被执行人四川鼎际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朱纯康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鼎际建设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1756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四川鼎际建设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全部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江县人民法院(2016)川0623民初10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素辉审 判 员 胥维德代理审判员 沈 材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云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