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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民申19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唐必富与云阳县栖霞镇小山村村民委员会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唐必富,云阳县栖霞镇栖霞村村民委员会,云阳县栖霞镇福星村村民委员会,云阳县栖霞镇小山村村民委员会,云阳县栖霞镇吉平村村民委员会,云阳县栖霞镇人民政府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民申19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必富,男,194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云阳县栖霞镇栖霞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栖霞镇栖霞村。法定代表人邬前森,该村村主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云阳县栖霞镇福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栖霞镇福星村。法定代表人徐培祥,该村村主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云阳县栖霞镇小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栖霞镇小山村。法定代表人刘红云,该村村主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云阳县栖霞镇吉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栖霞镇吉平村。法定代表人:谭坤新,该村村主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云阳县栖霞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小丫口街道。法定代表人:叶书平,该镇镇长。再审申请人唐必富因与被申请人云阳县栖霞镇栖霞村村民委员会、云阳县栖霞镇福星村村民委员会、云阳县栖霞镇小山村村民委员会、云阳县栖霞镇吉平村村民委员会、云阳县栖霞镇人民政府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二民法终字第015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唐必富申请再审称,原调解书系违法做出,熊道福应足额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经原审查明,关于唐必富的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已经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2012)云法民初字第00264号民事调解书处理,该调解书已经产生法律效力,且唐必富按照调解书的内容每月领取工伤保险待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之规定,唐必富认为调解书违法的,应针对该调解书提出再审申请。本案系唐必富起诉,请求支付一次性停薪留职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护理费、伤残津贴等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其请求属于重复起诉,原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综上,唐必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唐必富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胡翔代理审判员  谢玥代理审判员  王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蹇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