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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恢4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张建权、钟伟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权,钟伟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恢429号申请执行人:张建权,男,196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村联防队员,住余姚市。被执行人:钟伟敖,男,196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宁波杭州湾新区司法所工作人员,住宁波杭州湾新区。本院执行的(2011)甬慈商初字第762号申请执行人张建权与被执行人钟伟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钟伟敖尚欠申请执行人张建权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1500元,并承担违约金5000元、诉讼费120元、执行费14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钟伟敖的工资收入434995.23元,申请执行人张建权已受偿1135元。现被执行人钟伟敖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恢42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审 判 员 王  治  军代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宇飞(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