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25民初34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田忠玉与郝林年、王月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中玉,郝林年,王月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5民初3433号原告:田中玉,男,汉族,1948年12月15日出生,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委托代理人:李文红,新疆北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林年,男,汉族,1952年12月8日出生,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被告:王月花,女,汉族,1953年9月16日出生,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奇台镇西大街58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忠玉与被告郝林年、王月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原、被告协商解决,原告田忠玉于2016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忠玉撤回对被告郝林年、王月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8元,由原告田忠玉自行负担。审判员 邓长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晓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