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22执11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姜旭阳与梨树县中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旭阳,梨树县中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22执1181号申请执行人姜旭阳,女,197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梨树镇。被执行人梨树县中医院。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2016)吉03民终字9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梨树县中医院主动赔偿申请人姜旭阳各项损失共计113275.87元及案件受理费844.43元至案件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3民终字第97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卫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