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921执25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屈文革与贺丽梅、奥飞军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文革,贺丽梅,奥飞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1执2500号申请执行人屈文革,男,1967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贺丽梅,又名贺芬,女,1963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奥飞军,男,1976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屈文革依据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634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贺丽梅、奥飞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贺丽梅、奥飞军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1520元、执行费236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1执250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高胜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鹏 来源:百度“”